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一、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灭菌锅;
(3)微生物培养箱;
(4)生物显微镜;
(5)浊度仪;
(6)计量器具;
(7)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
(8)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
(9)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二、碳酸饮料(汽水)类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类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灭菌锅;
3、微生物培养箱;
4、生物显微镜;
5、二氧化碳测定装置;
6、计量容器;
7、折光仪;
8、酸碱滴定装置;
9、分析天平(0.1mg)。
三、茶饮料类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饮料类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加工、调配(或不调配)等工序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而成的各种茶味饮料。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灭菌锅;
3、微生物培养箱;
4、生物显微镜;
5、酸碱滴定装置(适用碳酸型茶饮料);
6、二氧化碳测定装置(适用碳酸型茶饮料);
7、定氮装置(适用奶味茶饮料);
8、酸度计;
9、计量容器;
10、分光光度计;
11、分析天平(0.1mg)。
四、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灭菌锅;
3、微生物培养箱;
4、生物显微镜;
5、计量容器;
6、酸度计(颜色较深的样品测定);
7、折光仪;
8、酸碱滴定装置;
9、分析天平(0.1mg)。
五、蛋白饮料类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蛋白饮料类产品包括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饮料。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灭菌锅;
3、微生物培养箱;
4、生物显微镜;
5、计量容器;
6、折光仪;
7、定氮装置;
8、酸度计;
9、分析天平(0.1mg)。
六、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灭菌锅;
3、微生物培养箱;
4、生物显微镜;
5、定氮装置(适用蛋白型固体饮料);
6、干燥箱;
7、分析天平(0.1mg);
8、天平(0.1g)。
七、其他饮料类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饮料类产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各单元未包括的其他类型软饮料产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
其他类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检验设备: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杀菌锅;
3、培养箱;
4、干燥箱;
5、显微镜;
6、分析天平(0.1mg);
7、计量容器;
8、酸度计(需检pH项目);
9、相应检验特征性指标的设备 (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